幼兒每月應繳月費如下:
大、中、小班 | 小幼班 |
第一胎1750元/月 | 第一胎2000元/月 |
第二胎 750元/月 | 第二胎1000元/月 |
第三胎 0元/月 | 第三胎 0元/月 |
※雲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法條全文網址 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57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之。
前項幼兒請假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一定日數(含例假日)以上者,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之。
前項所稱一定日數,公立教保服務機構為五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營運成本,
於五日至七日範圍內,明訂於各該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表,
並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公告及書面告知家長,未事先公告與告知者視為五日。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一定日數(含例假日)以上,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採事先扣除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方式辦理,
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之。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61291 號函辦理:
自111學年度起,準公共幼兒園幼生連續請假之退費規定,
採(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就讀當月教保日數×幼生請假日數)予以退費,
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