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14條。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雲林縣各級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與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作業要點。
(四)雲林縣114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計畫。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於本縣之兒童。
(二)截至114年9月1日年滿5足歲之兒童(民國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
三、有關鑑定相關時程及地點,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
四、檢附旨案簡章。